
青島地鐵集團黨委民主集中制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黨委工作,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更好發揮領導班子的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團黨委實行集體領導的民主集中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集團黨委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任何委員和個人無權改變黨委的集體決定。
二、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重大問題在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全體委員的積極性,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委員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要大膽負責地解決問題,認真完成各自分擔的工作任務。
三、委員之間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諒解,提倡識大體顧大局,委員之間要經常通氣交心,溝通思想,統一認識。在堅持黨性原則的基礎上,不斷增強團結。
四、委員要按照分工,明確中心工作,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總結經驗,掌握第一手資料。
五、凡事先沒有經過黨委會討論通過,任何委員和個人不能代替黨委講話和發表文章。委員在調查研究、檢查工作、參加會議和其它活動時,可以發表指導工作和個人意見,但不代表黨組織。
六、委員必須堅決執行黨委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黨委內部提出討論。在黨委會沒有做出新的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黨委決定相違背的行為。
七、委員在執行決議中,具體的執行情況要及時向組織匯報,以便黨組織掌握情況及時指導各委員對自己職權范圍內的問題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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